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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1-07-31 来源:中国财经报
税务总局近日发布《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(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公众可在2021年8月13日前提出反馈意见。
征求意见稿共8条,对城建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,城建税计税依据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额规则、增值税免抵税额缴纳城建税时间、行政区划变更税率适用、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征同管规定等征管事项予以明确。
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为计税依据,征求意见稿明确,两税种实际缴纳金额是依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税额,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,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留抵退税后的金额。该金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。其中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、查补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,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。
对于报税时间界定,征求意见稿提出,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税务机关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当天,纳税人应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。
针对行政区划变更的情况,征求意见稿要求,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,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。
征求意见稿还提出,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、消费税时,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、同一缴纳期限内,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。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,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。但两税实行先征后返、先征后退、即征即退的,除另有规定外,则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。